本局各單位處理公務,如涉及其他機關之業務,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開會商討。 第 六 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局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各手冊及有關規定辦理。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。 資料來源: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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